建築工藝介紹
排水通氣的用意及設計應注意之事項
2017/02/02

排水 通氣管施做意義
通氣管種類 :
排水通氣系統設計
排水通氣系統設備的設計及選定原則如下:
(1) 排水通氣系統中原則上應設置通氣管。
(2) 管路系統設計在順暢地將污水及污物輸送的同時,不得使連接於各器具之存水彎的水封遭到破壞。
(3) 排水通氣系統的方式,包括個別通氣方式、環狀通氣方式、伸頂通氣方式、特殊接頭排水方式等,得考慮建築物之用途、規模、特性等,而選定適當之方式。

通氣系統基本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系統,應依個別通氣、環狀通氣、或伸頂通氣等方式設置通氣管。
(2) 排水立管之上部,應以伸頂通氣管向上延伸,並向大氣開放。
(3) 個別通氣方式或環狀通氣方式,均應設置通氣立管並與之連結。
(4) 衛生設備在裝置組合上,宜設置個別通氣管,以避免產生自發性虹吸作用造成存水彎水封破壞時。
(5) 間接排水系統及特殊排水系統之通氣,不得與其他通氣系統相連接,應單獨直接且有效的向大氣開口排放,且此等排水系統有兩個以上時,不同種類之棑水系統應有個別系統之通氣管。
(6) 排水槽及淨化槽設備之通氣管,均應單獨向大氣開放。

通氣管之末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貫穿屋頂之通氣管,應伸出屋面15公分以上,向大氣開放。
(2) 屋頂供遊憩或作為庭園、運動場、曬物場等用途時,主通氣管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於1.5公尺。管之末端兼作其他用途時,不得妨礙原通氣功能。
(3) 通氣管末端接近本建築物或鄰接建築物之出入口、窗、換氣口等位置時,通氣管末端向大氣開放之開口部位置,應較該換氣用開口部之上端高60公分以上,或應距各換氣用開口部分水平距離3公尺以上。
(4) 貫穿外壁之通氣管末端,應為不阻礙通氣管機能之構造。
(5) 通氣管末端之開口部,不得位於建築物凸出部位之下部。
(6) 通氣口有凍結而閉塞之顧慮者,通氣口之內徑應在75公釐以上;此通氣口徑增大時,應與建物內部或屋頂、外壁之內面相離300公釐以上。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附錄3.2規定
管路算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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