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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9《工商時報》專欄:「社會企業」二三事
2013/10/29

金秋十月,沁涼徐風漸起,但國內、外的烽火話題,卻不亞於秋老虎發威;內有政壇紛擾不斷,外則是美國政府第18度關門大吉。

白宮熄燈不是新聞,引發這回府會惡鬥的是「病患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俗稱「歐記健保」)。無獨有偶,相同問題也引起窮人銀行創辦人、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尤努斯的注意,今年起在美國實施GPC(Grameen PrimaCare)的基層醫療計畫,協助數以百萬的基層民眾享有優質醫療服務。

提及尤努斯,自然聯想起「社會企業」,其定義在各地多所不同,若採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說法:「這是一種有助於勞動市場整合、社會包容、經濟發展,同時能滿足社會與經濟目標的創新商業模式」。不論範疇為何,全球確已颳起一股「社企風」,不少國家著手相關立法,台灣也在今年3月下旬宣示跨部會推動,並由勞委會提出「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

也因此,若干基本概念宜速形成共識,否則恐淪為「雷聲大雨點小」,致使草案出爐之日遙遙無期。
既是商業模式,就可概分為兩大類:第一是「有利可圖」,在獲取利潤後該如何分配,又可粗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股東參與分配。但因須同時滿足社會與經濟目標,其利潤空間可能遠不及其他同業;對普羅大眾而言,此類型與因營運不善導致低獲利的一般公司有何差異?若決定股東分配比例較低,則比例制定標準為何?比例多少方為妥適?

二是股東不參與分配。但股東也是社會企業的利害關係人之一,如透過減損股東權益來嘉惠其他關係人,這種「獨損一方」的不公平做法,實非社會企業追求的目標。

第二大類是「無利可圖」。這裡亦或有兩種情境:一是以社會企業出發,卻挖掘到意外商機,惜受限於「無利可圖」的經營宗旨,只好將獲利部門分割出去,成為一般商業組織;但這種型態與現有中小企業育成中心、工研院、資策會等機構同質性似乎太高。另一則是自始至終都無利可圖(或虧損)。只能倚賴不穩定的後進者,傳承發揮唐吉訶德精神,卻奢談永續可能。

基於以上考量,不免引來一派論述:社會企業實為「好人難做」,也援引197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的名言:「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賺錢」,強調公司已經由納稅支持政府財政,其餘應屬各企業的良心行為,無需強制立法或規範。但金融海嘯的殷鑑不遠,此派說法似難自圓其說。
對此,筆者並不悲觀。

廿世紀以前,世界經濟瀰漫一股新古典經濟學的實業精神,隨著各洲大陸的陸續聯通,加上前後兩波工業革命的科技進步,人們的需求開始遠大於供給,故如何提供標準化、高效率、低成本的大規模生產,遂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經營圭臬。但回首過去半世紀,哪一家企業敢輕忽管理(Management)或行銷(Marketing),這兩門晚近才蔚為商管學界的主流學問,管理失當無異是作繭自縛,漠視消費者需求等同於自掘墳墓。

簡言之,企業經營手法、商業管理準則需要與時俱進,甚至重新建立典範。隨著後金融海嘯時代,各界對於企業倫理、企業社會責任(CSR)等諸多反思風起雲湧,難保卅年後不會出現-所有公司都是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倫理信徒,都能善盡CSR、顧全各利害關係人權益,同時兼顧社會與經濟目標,造就一番「普天之下,莫非社會企業」的景況,自然也無須為如何制定專法而傷神。

換言之,不論社會企業專法何時頒布施行,都應同步加速企業體現CSR/企業倫理的節奏、公部門強化引導或制定相關誘因與配套規範,加上民眾積極提升「良心消費」意識,由下往上要求企業負起社會責任,才能共同攜手建置和諧融洽的友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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