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藝介紹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有新規定囉!
2016/08/04

105.07.01施行項目主要影響
一、接受基地之條件。
(1) 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2) 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
本項主要影響為原基地條件300M2提高限制須達500M2。
如下圖所示
106.07.01施行項目主要影響
二、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上限依基地所面臨計畫道路檢討,並可依「容
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面臨計畫道路檢討依下列規定。
(1) 接受基地連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
(2)接受基地連接寬度八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公尺之道路者,最高可移
入容積以道路寬度數值作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比。
(3) 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公告之山坡地土地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
分之二十。
本項主要影響為現行新北市申請容移採30~40%申請容積移轉,未來將受限基地條件申請容積移轉,如下圖所
107.07.01施行項目主要影響(與一般民眾較有相關)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者,依下列規定。
(1) 取得按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或移入容積所換算後之送出基地所有權。
(2) 公共設施用地應取得該送出基地地號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容積移轉
之同意。
(3) 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之規
定,處理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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