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分析
地價稅課徵準則須留意 以8╱31持有者為納稅人
 | 2018/11/07

地價稅11月起開徵,有民眾發現名下已無土地,竟還收到地價稅單。對此,稅務機關表示,並非作業烏龍,是因為地價稅課徵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所登記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是誰,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基隆稅務局官員強調,這跟持有土地的時間長短無關,即使只持有一個月,也必須負責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官員進一步說明,即使買賣契約書有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都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要求稽徵機關據此變更納稅義務人,或是按比例分開計算。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了避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時,最好在契約書中明確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例,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以免其中一方不認帳,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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